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汪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8月17日、2018年1月14日、2019年4月12日、2020年3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八日、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8年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9月18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6月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1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汪林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电镀园区**栋**楼的公共浴室,拾到被害人牛某某遗失的电瓶车钥匙,尔后被告人汪林持该钥匙窃取被害人牛某某停放于5栋楼下的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21元)。现上述被盗电瓶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林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林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林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君君
检察官助理:朱德坚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林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