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汪某宏,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5********,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路**栋**单元**室。被告人汪某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宏利用“乐乐安徽麻将”手机游戏软件,在该软件上购买“钻石”开设虚拟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汪某宏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李某某、汪某、曹某某等数十人进入“乐乐安徽麻将”手机游戏软件中汪某宏建立的俱乐部,以打太湖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汪某宏在此过程中每局收取2元或4元的台费。2020年5月31日,经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汪某宏利用手机微信收取的台费共计182988元。另汪某宏在此期间共支付“逃包费”52471元。2020年9月9日,汪某宏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305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宏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余涛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汪某宏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汪某宏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130517元_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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