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030号
被告人汪*,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号。2012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日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汪*去到本市樟木头镇樟罗社区帝*花园后面山上,看见被害人张某某手上持有一部华为P20Pro牌手机(价值为3135.72元),遂趁张某某不备之机,从后面强行抢走该手机,后逃离现场,次日将手机以1250元销售。破案后,已起回被抢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手机,身份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汪*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无视国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3.移送侦查卷宗贰卷,检察卷宗壹卷。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