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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汪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乡**居民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汪某跟被害人黄某一起在东莞市**镇**超市赌博。赌博期间,汪某以黄某赌博出千为由,要求黄赔偿其2.6万元,在现场睡觉的曹某某被吵闹声吵醒后,上前打了黄两个耳光,并跟汪某一起强行将黄某带到**镇**酒店**房间拘禁,逼迫黄某赔钱。黄某被迫通过店老板微信各转账8000元给汪某、曹某某后,又给汪、曹各打了万元的欠条。2019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接报后将汪某传唤到沙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汪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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