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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付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4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0********,土家族,文盲,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三人共谋盗窃后,采取用吸铁将衣物上报警磁条卸下的方式,先在被害单位**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财富购物中心店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592元的8件衣物,后在被害单位**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天街购物广场店盗窃价值人民币599元的1件风衣。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到案;同年7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函、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巫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罗某某、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退赔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62922****、1369684****;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58018****;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29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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