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200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胜溪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2019年11月19日伙同魏某某(未抓获)以帮忙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受害人温某某11200元;2019年12月10日汪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以代还信用卡佣金为由骗取受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汪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12000元;2019年12月24日汪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以代还信用卡给付佣金为由,骗取受害人武某某向被告人汪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4002元,被告人汪某某、冯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汪某某、冯某某的家属对以上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均已进行退赔,受害人赵某某、温某某、武某某已达成谅解。被告人汪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40****;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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