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黑某某”、“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0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0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星子县**村**大道**号**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汪某某、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向某某,在“土豆扑克”APP网络赌博平台上,先后注册成立“黑马社区俱乐部”、“阿拉丁神灯俱乐部”,并加入“青山不改绿水长流联盟”。由被告人汪某某负责经营,被告人向某某负责为主要赌客“逆商”上分,纠集赌客以“德州扑克”、“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涉及赌资达人民币68542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汪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向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汪某某、向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1387922****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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