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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周某某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常宁市******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临时寄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小区**座**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7月6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临时寄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县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另案处理)和汪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镇**大厦**室成立工作室,2019年6初开始从事数字货币买卖工作。谢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和境外平台联系代理相关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被告人汪某某负责在国内召集相关人员注册平台内的币商账户和召集提供银行卡人员。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阳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客服在平台内指导客户付款,负责和提供银行卡人员对接,在平台内挂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并向客户放币。翁某某、雷某甲、陈某某、雷某乙、邓某某、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12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提供银行卡,接收受害人的钱,钱到账后再由他们到火币网等网站将钱购买成USDT币,之后将USDT币转到客服人员提供的客户账号。

受害人将钱打到雷某甲、陈某某、雷某乙、翁某某、邓某某、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银行卡后,谢某某、汪某某要求他们要快速去网上购买USDT币,防止钱被冻结,每天开始工作前要对银行卡转账1元确保该卡没有被冻结才能使用,在工作中使用加密的Sugram聊天软件进行工作联系,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2019年7月初,在当地公安机关对工作室检查后,谢某某、汪某某又将人员分散到其他地方工作,躲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明知大额资金来往频繁,有非法资金的情况下还继续帮助“ESI”平台将客户的钱转化为USDT币进行买卖,最后“ESI”平台数字货币贬值,造成受害人损失。

2019年5月份,贠某某通过手机添加了自称股票分析师的李某某(微信号:zyx888520)为微信好友,李某某每天向其介绍炒股的情况,5月17日又向其推荐了微信名为“若婷”(微信号:li6483862)的人,若婷向其推荐一个名为“金股堂”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李某某称炒数字货币挣钱,其看到炒数字货币可以挣钱,就向若婷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若婷给其发了一个二维码,其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下载了名为“ESI”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APP。后若婷教其在平台内购买数字货币,其向平台内的币商提出购买数字货币的时候,币商提供一个人银行卡号,其通过手机银行向该人银行卡转入相应的钱款,该人收到钱后去火币网购买USDT币,再将购买的USDT币提到币商指定的地址,币商再向贠某某的“ESI”对应账户打入相应的USDT币。其收到USDT币后就按照若婷和李某某的指示,在“ESI”平台内先用价值4500元的USDT币对准备上线的INC数字货币进行打新并少部分中签,大部分剩余USDT币又回到其“ESI”账户内,到INC数字货币上线后,其中签的INC数字货币挣到了几千元。后若婷又称很快会有新的数字货币上市,过几天平台内通知称“BCE”数字货币要上线,可以打新,其又投入价值70余万元USDT币对BCE数字货币进行打新并少部分中签,剩余的大部分USDT币又返回到“ESI”账户内,到BCE数字货币上线,其在一个星期的时间挣到了十几万元。后若婷说到7月初会有新的数字货币上线,其就将BCE数字货币卖掉,将全部的钱投入到新的数字货币UAI中,若婷称李某某可以提供“机构席位”,这样可以提高中签率,并且可以多次打新(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但是一个机构席位需要购买大约100万元的USDT币,其就又追加了大约30万元投入到了购买USDT币,其第一次中签率大约在百分之二十左右,第二次其又补齐100万元,又一次打新,中签率达到百分之四十左右,第三次其又补齐100万,又一次打新,中签率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后平台又增发了一次,其又补齐100万元,又一次打新,其中签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多,大部分的USDT币都购买了UAI数字货币,7月8日到UAI上线后,当天之内UAI的价格直接跌破发行价并不断下跌。贠某某感觉不对,联系若婷,若婷称李某某正在香港融资,不能撤,找到大的资金注入就会涨。到7月11日贠某某联系不上若婷。期间,贠某某陆陆续续向何某某账户转账4500元,向陈某某账户转账20万元、向雷某乙账户转账10万元、向翁某某账户转账86.5万元、向邓某某账户转账10万元、向邓颖账户转账41万元、向邵某某账户转账7万元、向郭某某账户转账52万元、向陈某某账户转账25万元,向陈美珍账户转账:5万元,向雷某戊账户转账:25万元,向周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共计3319500元,收到汪某某、雷某乙、唐某甲返还到其账户资金238786.25元,共计被骗3080713.75元。2019年8月29日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ESI平台以要求撤案为由向贠某某的ESI平台账户返还215001.91USDT币,后贠某某将得到的USDT币变卖后,得到150万元。

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汪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翁某某、陈某某、雷某乙、邓某某、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丙、雷某戊等人银行卡在7月初多次被公安机关止付和冻结。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域名为:www.ESItradedt.com的网站发现页指向的IP地址有“154.223.40.79”和“47.74.196.132”,(经百度查询,该两个IP地址为新加坡)。域名为:“www、abfcoin.pro”的网站发现页指向的IP地址有“58.82.205.9”( 经百度查询该地址为:中国台北)和“47.74.196.103”( 经百度查询该地址为:新加坡阿里云)。对下载二维码扫描后,下载的IP地址为:47.74.196.132(经百度查询该地址为:新加坡阿里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手机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雷某甲、陈某某、雷某乙、邓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资金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强

代理检察员:张  芳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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