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唐某某等14人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初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译公司)04分校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04分校主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94********,汉族,专科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9********,汉族,专科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就及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92********,汉族,专科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安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3********,汉族,专科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上栗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2********,汉族,中专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浏阳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荆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96********,汉族,专科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炎陵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04分校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房**村**号,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刘某甲等13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开设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招募人员在微信、陌陌、soul等聊天软件以女性的名义与陌生男性进行聊天,诱使其到其公司的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该公司设五个营业点,并以“某某分校”互称,每个营业点设一名分校经理,若干营销小组(含营销主管)及一至两名行政内勤。

2019年2月份以来,张某某指使凡译公司技术人员在互联网上开设名为“星途娱乐”的虚假赌博网站。网站内容设有“五分彩”、“三分彩”等方式。网站后台设有“预开奖”模式,能够预设、修改一天内所有的开奖结果。凡译公司将开奖结果逐级告知分校经理,再由分校经理根据各自客户的情况加以利用骗取被害人钱财。在诈骗过程中,业务员首先利用“陌陌”、“探探”、“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选择特定对象添加好友,利用包装出的虚假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星途娱乐”网站进行赌博。业务员在从经理、主管处提前获取奖结果的情况下,使用测试账号制造自己中奖假象利诱被害人,故意购买不中奖号码诱使被害人发起合买骗取被害人钱财。另外,在被害人亏损后,利用事先得知的开奖号码使被害人中奖,再利用设置提现门槛、灌输“倍投”理念,使被害人赢小亏大,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汪某某、刘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梁某某、汤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廖某某、荆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熊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入职**公司04分校。该分校设在长沙市雨花区**城**栋**单元**房,其中被告人汪某某担任“04分校”经理,受公司委托负责管理分校的具体事务,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2019年3月期间)、李某乙(2019年2月期间)分别担任营销主管负责帮助组内业务员完成业务,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李某乙后因业绩不佳被降至普通业务员,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汤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廖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荆某某、熊某某为业务员,邹某某、李某丙担任分校行政内勤负责分校考勤、业务统计等。该公司的工资模式为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由公司根据级别设立,提成由业务员从被害人被骗资金金额提成20%,营销主管从组内所有业务员下所骗金额中提成4%,分校经理从分校所有业务员所骗金额中提成2%。经对查扣的涉案平台数据进行调取、统计,**公司04分校相关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63人,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84元。

2019年4月17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城**栋**单元**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唐某某、李某乙、荆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廖某某、李某甲、罗某某、陈某某等12人,并现场查扣涉案电脑、手机若干。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公司04分校使用账户明细、账户信息、聊天截图、被害人提供的交易明细、调取的各被告人统计明细、租赁合同、“星途游乐”后台数据提取说明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刘某甲、荆某某等13名被告人及另案处理人员张某某、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唐某某、李某乙、荆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廖某某、李某甲、罗某某、陈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犯罪,十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中玮

2019年9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汪某某、唐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廖某某、李某甲、罗某某、陈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熊某某、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07378****、1589733****、1361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补充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