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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在双峰县**乡**村**组的家中,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汪某某和孙某某每周二、四、六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取周边居民的码单,由汪某某汇总后,再通过微信将收到的码单上报到上线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并获得购买特码总金额3%的非法利益。从2019年2月份至案发时,汪某某、孙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60期。经查,周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汪某某、孙某某处投注地下六合彩共9万余元。

2019年10月26日,汪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11月6日,汪某某、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至双峰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汪某某系主犯,孙某某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启志

助理邓卫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3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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