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6******,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兰州**集团**车辆段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楼**单元**室,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3年;2020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住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凉州区**镇**服装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巷**号,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9日18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向被告人汪某某微信转账14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汪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山一路口,向马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时被凉州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从马某某处缴获冰毒一小包,净重0.64克;从汪某某处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05克(系获利所得)。2020年9月1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区向马某某转账2000元让其购买冰毒,后马某某给被告人汪某某转账2000元让其联系购买冰毒,汪某某又向其上线转账2000元,在兰州市**桥附近将代购的2小包冰毒交与马某某。同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榆中县**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马某某、施某某三人与他一起吸食冰毒,四人共同将当天从汪某某处购买的其中一小包冰毒以烫吸方式轮流吸食完毕,另一包由张某某保管,次日早晨8时许,张某某、马某某、施某某三人离开王某某住处回到武威市凉州区。
3.2020年8月22日22时至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凉州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家中,教唆妻子曹某某吸食冰毒,后又提供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在家中容留马某某、潘某某、施某某三人,共同将在汪某某处购买的剩余的另一包冰毒以烫吸方式吸食完毕。
凉州区公安局将张某某、曹某某、马某某、潘某某、施某某抓获后,五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其头发中检测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均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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