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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200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用网络推广发送收租微信号广告的方式,添加到贵州装备制造职业学院的学生任某某,谎称以120元每小时的租金租用任某某的微信。次日16时许,汪某某联系任某某需要租用微信,在获取任某某的微信账号和登录密码后,和张某某一起使用任某某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扫描二维码可以赚取2000元佣金”的虚假信息,任某某的同学被害人樊某某舒某某看到朋友圈信息后,误以为是任某某发布的,并根据朋友圈虚假信息上的内容添加微信二维码,后汪某某张某某逐步引导樊某某舒某某操作,用事先准备好的收款二维码骗取了樊某某两次转账共计7999元、舒某某两次转账共计6000元。汪某某张某某诈骗得手后便将任某某微信拉黑樊某某舒某某联系不上对方后找到任某某询问具体情况,二人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的9月19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小区**栋**室内将汪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微信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泽明

                                               检察官助理:黄  红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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