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栋**号出租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出租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绰号**,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村**小区出租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袁某乙,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5月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组出租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自建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向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何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何某甲等人,长期在贵阳市白云区、观山湖区、花溪区、南明区等地有预谋、有计划寻找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人员以及变道的车辆,驾车跟踪、伺机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采取报警威胁、软暴力或者欺骗的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郭某某为纠集者,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何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实施犯罪次数达14起,获取犯罪金额3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9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周某某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州省修文县**大道故意碰撞周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贵A****),后以周某某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28000元。
2.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付某某欲酒后驾车,遂驾驶奥迪牌轿车故意追尾付某某车辆(贵A****),因该车辆系田某甲驾驶,被郭某某等人以田某甲无证驾驶相威胁,勒索付某某人民币18000元。
3.2019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张某甲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奥迪牌轿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花园门口故意追尾张某甲驾驶的大众迈腾轿车,后以张某甲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26800元。
4.2019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胡某甲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白云区**南路**附近故意碰撞胡某甲驾驶的车辆,后以胡某甲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何某某系酒后驾驶,遂驾驶车辆在贵阳市云岩区****路附近故意追尾何某某驾驶的车辆,后以何某某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26000元。
6.2019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吴某甲及汪某丙(在逃)等人获知被害人王某某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白云区**附近故意碰撞王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先以王某某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财物,因要价过高未能得逞,后邀约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到场造势,以威胁、纠缠等方式勒索王某某人民币24000元。
7. 2019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及汪某丙等人获知被害人邓某某系无证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在贵州省清镇市**路故意碰撞邓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贵A****),后以邓某某无证驾驶相威胁勒索人民币12000元。
8.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汪某甲、向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吴某乙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白云区**小区门口红绿灯处故意追尾吴某乙驾驶的雪铁龙轿车(贵G****),后以吴某乙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6800元。
9.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获知被害人徐某某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白云区**大道故意碰撞徐某某驾驶的沃尔沃轿车(苏H****),后以徐某某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19800元。
10.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何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赵某甲系无证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州省修文县**站红绿灯处故意碰撞赵某甲驾驶的货车,后以赵某甲无证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8000元。
1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袁某乙、何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黄某某系无证驾驶,遂驾驶奔驰牌轿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号楼附近故意追尾黄某某驾驶的轿车(贵A****),后以黄某某无证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34000元,黄某某被迫从支付宝中借钱支付。
12.2019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及汪某丙等人获知被害人张某乙系无证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州省清镇市**附近故意正面碰撞张某乙驾驶的凯迪拉克轿车,后以张某乙无证驾驶相威胁,并跟踪贴靠勒索其人民币13万元,其中当场支付2万元,出具11万元欠条。
二、诈骗罪
1.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吴某甲等人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大道中段**附近故意碰撞张某丙驾驶的小型货车(贵A****) ,以张某丙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为由,骗取车主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8800元。
2.2019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等人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斜坡上行路段故意追尾被害人施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贵A****),以施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向某甲、何某甲还实施了以下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
1.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汪某甲、吴某甲、向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胡某乙系酒后驾驶,遂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停车场路口故意追尾胡某乙驾驶的小货车,后以胡某乙酒后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15000元。
2.2020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甲、何某甲等人获知被害人肖某某系无证驾驶,遂驾驶沃尔沃轿车在贵阳市花溪区**路**驾校附近故意追尾肖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贵J****),后以肖某某无证驾驶相威胁勒索其人民币42933元。
二、诈骗罪
1. 2019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等人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云岩区**路**附近故意碰撞赵某乙驾驶的厢式货车(贵A****),以赵某乙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由,骗取赵某乙通过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理赔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甲等人驾驶宝马牌轿车(贵A****)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路故意碰撞田某乙驾驶的货车(贵A508D2),以田某乙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由,骗取田某乙通过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理赔人民币20388元。
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向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甲、吴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易某甲、袁某乙、何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的宝马牌轿车(贵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何某甲等人已形成以郭某某为纠集者,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何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汪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何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胁迫、软暴力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易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松、 施文敏
检察官助理 郑淮、袁敏、辜桃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袁某甲、易某甲、吴某甲、袁某乙、向某甲、何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38张,起诉书34份;
3.涉案车辆现暂扣于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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