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汪某(绰号掰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5********,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9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7年3月3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小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4********,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6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4年3月25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0月2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9月27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后山光伏电站工地,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所管理的该工地上的吊车、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共计十一桶,后汪某将所盗柴油出售给张某乙。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65.76元。
二、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经预谋后驾驶贵G5****号面包车来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后山光伏电站工地,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管理的该工地上的推土机油箱内柴油共计八桶,后汪某将所盗柴油出售给张某甲。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284.19元。
三、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经预谋后驾驶贵G5****号面包车来到关岭自治县**镇**村**坡山上光伏电站工地,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陶某某停放于该工地上的挖掘机油箱内柴油共计四桶,后汪某将所盗柴油出售给张某甲。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4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鄢某某、叶某某、张某丙、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李某某均具有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阳利
检察官助理 邢志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汪某因病在关岭自治县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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