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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栋**楼,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诉讼代表人章某某,男,1976年9月12日,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31977********,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村**幢**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村**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4314Q,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栋****,法定代表人苏某甲

诉讼代表人苏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五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大厦,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月21日、2019年4月4日至5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注册成立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甲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深圳*甲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缺口,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汪某某联系喻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答应按票面金额支付6.7%开票费。随后,喻某某联系余某甲(已判决)实际控制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已判决),由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向深圳*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规避税务部门的稽查和监管,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三方约定由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将扣除6.7%开票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资金,通过喻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汇入汪某某实际控制的张佩兰汪某某之妻)银行账户。汪某某收到上述资金后,补齐6.7%开票费,再通过深圳*甲公司账户将资金汇入余某甲实际控制的大冶*甲贸易有限公司、大冶*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贸易公司、广州*钢贸易有限公司。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向深圳*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虚假合同、收货单。

经审计,2014年1月至7月,深圳*甲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余某甲实际控制的大冶*甲贸易有限公司、大冶*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贸易公司、广州*钢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11400元。深圳*甲公司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350374.36元。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深圳*甲公司已退赃款人民币35万元。

2.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乙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深圳*乙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缺口,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李某甲联系江某某(已判决)让其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答应按票面金额支付5.6%开票费。江某某联系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业务员戴某某(已判决),由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向深圳*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规避税务部门的稽查和监管,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三方约定由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将扣除5.6%开票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资金,通过徐恋、江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李某甲银行账户。李某甲收到上述资金后,补齐5.6%开票费,再通过深圳*乙公司账户将资金汇入余某甲实际控制的大冶*甲贸易有限公司、大冶*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贸易公司大冶**商贸有限公司大冶*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矿业有限公司余某甲实际控制公司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向深圳*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虚假合同、收货单。

经审计,2014年1月至7月,深圳*乙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余某甲实际控制的大冶*甲贸易有限公司、大冶*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贸易公司大冶**商贸有限公司大冶*丙贸易有限公司大冶**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26265.50元。深圳*乙公司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367064.21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深圳*乙公司已退赃款人民币3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工商注册资料、税务认证抵扣清单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江某某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身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50374.36元;被告人李某甲身为被告单位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67064.21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上述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俊

代理检察员:石静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177****1350281****

2.案卷材料二册、会计鉴定意见书二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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