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汪某某,绰号“老鼠”),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赌博,于2010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雷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6年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罚款人民币1 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 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9月1日间,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大厦六楼、**村、**铁坞口、**街道**村等地,先后9次组织、招揽夏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等十余人,以“红心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总计人民币36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金额5 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386818****)、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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