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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汪某甲发现利用丝网网具猎捕野生动物斑鸠可以卖钱获利后,每年5月至11月份趁斑鸠集群期,在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汪家冲社区周边一带斑鸠栖息出没的农地内架设网具非法从事猎捕活动。汪某甲以每只10至15元的价格将非法猎捕的斑鸠卖给赵某某等人在黄州中心集贸市场的摊位上销售,每年可从中获利3000余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汪某甲之邀帮助其从事非法猎捕活动,从中获利1000余元。2018年9月14日10时许,汪某甲独自一人来到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汪家冲社区市妇幼医院建设工地附近的农地内利用事先架设的丝网网具猎捕斑鸠时,经群众举报后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用于猎捕斑鸠的丝网网具8副,运输摩托车一辆,斑鸠(活体)6只,大嘴乌鸦(死体)5只,灰喜鹊(死体)1只。在汪某甲的住处查获用于猎捕斑鸠的丝网网具11副。

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现场查获图,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截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童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5.被告人汪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和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李某某在黄冈境内的禁猎区、禁猎期,使用丝网等禁猎工具,猎捕斑鸠类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取保候审于黄冈市黄州区龙王山社区十一组139号,联系方式1340995****;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汪家冲村一组,联系方式1537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公安扣押了11个15米长的黑色丝网,一辆号牌为鄂J****5的摩托车,6只活体斑鸠和16根竹竿。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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