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80********,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住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户,住樟树市**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2月,秦皇岛**电脑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负责人周某某(已判刑)经北京中关村一名卖电子产品的男子联系,拟从江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8份总金额9084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1992.78元,并以公对公形式于2016年1月5日向江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打款908421元。
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以江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秦皇岛**电脑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虚开了8份总金额908421元,税额131992.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分别是02308577、02308578、02308579、02308580、02308581、02308583、02308584、02308585),收取1.5%至2%的开票费,并邮寄给周某某。2016年3月和4月,周某某将虚开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昌黎县国税局予以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材料、认证结果清单及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转了400余万元货款到胡某某(已判决)处用于购买苹果手机,由于胡某某因经营不善将这笔货款挪用,之前定的苹果手机未能如期发给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汪某某就到湖南长沙找到胡某某问明情况。被告人汪某某在等了一段后,怀疑胡某某不能发货就要胡某某退货款,同时把这个情况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一致要求胡某某退回货款,在再三催促的情况下,胡某某退回了100余万元货款给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并提议用胡某某名下的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冲抵剩余的300万元货款,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为了尽快挽回经济损失同意了胡某某的意见。2016年7月19日至8月5日,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用胡某某名下的长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科贸有限公司虚开了3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35464572.78元,税额为6028978.02元,但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与胡某某之间有23945900元真实货物交易,系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518672.78元,税额为1958174.37元。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樟树市国税局全部予以抵扣。
2018年8月17日,杨某乙代被告人杨某某向樟树市公安局交款300万元。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8月29日至30日,杨某丙代被告人汪某某向樟树市公安局交款150万元。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樟树市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税务稽查报告、交款证明材料、工作说明;2.证人胡某某、孔某某、郑某某、林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人民币209016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两被告人合计退赃45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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