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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223号 

被告汪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孔某某、陈某甲、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空置的拆迁房内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扑克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取头薪,并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在赌场外望风。2019年12月4日15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刘某某、张某甲、鄢某某等12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90000余元(已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林某乙、鄢某某、王某乙、林某丙、张某甲、王某丙、陈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林某甲及同案犯帅某某、陈某甲、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勤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电话1825776****)、林某甲(电话1506779****)现在温。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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