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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林某甲等9人诈骗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村。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0月3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林某甲、刘某某、吴某某、林某乙、杨某甲、林某丙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9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2月成立以其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该诈骗集团依托互联网建立虚假投注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奖惩措施,设立若干发展团队和财务团队,分别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等地,通过QQ、微信等网络****,以加好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虚假的“重庆时时彩”信息截图、宣传多种虚假“稳赚不赔”的购买彩票计划、假扮投注的资金,采取拖延、限制提现、删除账户等方式实施诈骗。期间,为逃避打击,犯罪窝点设立在中国广东省、印尼雅加达、斐济共和国等地。

“红中团队(原名清风团队)”是以吴某某为首诈骗集团下设的一个发展团队,成立于2016年3月份。该团队是以被告人杨某乙为团队长,下设钟华敏、温华军、汪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小组长的五个诈骗小组。该小组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骗取会员钱款834136元人民币,犯罪所得801361元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汪某某骗取会员钱款161399元人民币,犯罪所得110164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228902元人民币,犯罪所得282649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161931元人民币,犯罪所得110146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7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170003元人民币,犯罪所得93635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乙于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51556元人民币,犯罪所得123473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43837元人民币,犯罪所得31094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丙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取会员钱款16508元人民币,犯罪所得50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李某某、叶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四)扣押笔录及清单;

(五)电子数据。

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以删除他人账号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林某乙、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以上九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传德

2018年8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刘某某、林某乙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3、被告人杨某甲、林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4、移送卷宗拾陆册;

5、涉案款物清单;

6、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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