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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江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铁检刑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家园**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执行逮捕。2019年2月2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辩护人赵庆年、毛宇舂,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组**号**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执行逮捕。2019年2月2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辩护人张会萍,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11日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6日,被害人吴某甲从甘肃省嘉峪关市火车站乘坐K42旅客列车去北京期间,应QQ好友“客服专线—2.2小顾”(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60945元,其中45454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所控制,“男人好累”(另案处理)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汪某某、江某甲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2、2018年7月27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家中,应QQ好友“客服—19小黄”(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57485元,其中55990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石某某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3、2018年8月8日,被害人唐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家中,应QQ好友“专线—小丹123”(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82703元,其中59231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石某某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4、2018年8月8日至9日,被害人廖某某在江苏省杨州市江都区家中,应QQ好友“客服—小顾17”(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131443.50元,其中108981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石某某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5、2018年8月12日,被害人吴某乙在安徽省六安市家中,应QQ好友“客服—小丹4”(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77000元,其中75500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汪某某、江某甲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6、2018年8月24日,被害人许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大学校园内,应QQ好友“**”(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15000元,其中9000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汪某某、江某甲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7、2018年8月31日,被害人沈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家中,应QQ好友“服务编号—11晓顾”(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32945.95元,其中30469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汪某某、江某甲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8、2018年9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家中,应QQ好友“顾丹妮”(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81895元,全部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汪某某、江某甲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9、2018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家,应QQ好友“客服小妮01”(另案处理)的刷单提成邀请,先后刷单47000元,其中22954元用于购买“同程旅行卡”,该账户由网名“男人好累”(另案处理)所控制,“男人好累”以账面资金总额8.8--9.1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汪某某、江某甲以账面资金总额9.5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通过使用该卡为他人购买机票的方式套取现金。

破案后,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赃款4000元;对被告人汪某某62284811988********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资金22934.74元、王某某62284811983********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资金77809元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银行卡、银行口令卡、计算器等物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手机QQ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同程旅游卡的信息等书证;证人顾某某、成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吴某甲、杨某某、唐某某、廖某某、吴某乙、许某某、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现场搜查、扣押、提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被告人汪某某参与犯罪9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489474元;被告人江某甲参与犯罪6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65272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犯罪9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4894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孟勋

        陈玉莲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江某甲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家中。

    2.案卷七册,补充材料二份二页,光盘六张。

    3.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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