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12****1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汤***组,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办理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1****9981****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区****组,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办理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6105241991****7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组****号,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办理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上午,汪某某伙同沈某某、赵某某伪装为移动公司施工人员,驾驶车牌为皖****的面包车进入大通区洛河电厂生活区,采用盗割的方式盗取型号为HYA-100×2×0.5的100对通信电缆约600米。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为11904元。
2.2020年4月10日上午,汪某某伙同沈某某、赵某某伪装为移动公司施工人员,驾驶车牌为****的面包车在蚌埠市胜利中路附近一处老旧小区的楼顶,采用盗拆的方式盗取型号为ZXPCS-CS4的中兴牌小灵通基站一台。
3.同日上午,汪某某伙同沈某某、赵某某伪装为移动公司施工人员,驾驶车牌为****的面包车在蚌埠市朝阳路附近一处老旧小区的楼顶,采用盗拆的方式盗取型号为ZXPCS-CS4的中兴牌小灵通基站一台。
4.同日下午,汪某某伙同沈某某、赵某某伪装为移动公司施工人员,驾驶车牌为********的面包车在滁州市凤阳县人民医院附近一处老旧小区的楼顶,采用盗拆的方式盗取型号为ZXPCS-CS4的中兴牌小灵通基站一台。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中信牌小灵通基站三台价值共为780元。
2020年4月10月汪某某、沈某某、赵某某被大通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凤阳县城北街附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视频监控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丁****、王****、蔡****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搜查笔录;
5.监控视频;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沈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通信电缆、小灵通基站,共计为126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汪某某系主犯,沈某某、赵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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