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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白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白某某、聂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汪某某、白某某、聂某某从贵州省贵阳市乘火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次日从云南省昆明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澜沧县。同年3月24日,三人从云南省孟连县准备偷越国境至缅甸国时被孟连县边境管理大队查获并行政处罚。同年3月25日,三被告人再次从孟连县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国勐波。同年4月17日,被告人汪某某、白某某、聂某某从缅甸勐波偷越国境至中国沧源境内,3时40分途经沧源自治县地震办路段时遇公安民警盘查即交代了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和照片;

3.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白某某、聂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白某某、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某、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白某某、聂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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