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秦某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至庐江县同大镇采购树苗,后汪某某委托被告人秦某某从农户手中购买水杉树苗,当日18时左右,工人将汪某某购买并堆放在同大镇清水河液化气站对面合铜路东边大埂上的水杉树苗装车完毕。汪某某、秦某某二人见堆放在该大埂下的114棵水杉树一直无人看管,便商议将该树随同购买的树苗一起卖给他人,后二人以600元价格将该树卖给朱某某,汪某某指挥工人和吊车司机,将114棵水杉树予以装车,次日上午被害人张某甲发现树苗不见随即报警。经庐江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的114棵水杉树苗价值人民币3480元。
被告人汪某某、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树苗明细、谅解书;2.证人朱某某、聊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被盗水杉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其国
检察官助理:周丽萍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汪某某、秦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6********(汪某某)、153********(秦某某)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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