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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肖某甲等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座**梯**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座**梯**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梯**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部主管,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大厦**单元。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网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职员,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曹县**街道**街**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陈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没有逮捕必要,2019年4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许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审核电销部主管,出生地福建省柘荣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6********,畲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醒员、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路**号,租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陈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5********,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陈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巷**号**小区**座**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林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光泽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光泽县**镇**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松溪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赖某某、陈某甲、韩某某、陈某乙、许某乙、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提议并伙同被告人肖某甲、许某甲共同出资,在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利用**(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非法小额网络放贷活动。

为非法获利,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在**公司设立人事部、审核电销部、提醒催收部,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雇请被告人赖某某、陈某乙、许某乙、兰某某、刘某甲等40余人为公司职员,利用“钞急贷”和“联想易花”APP借款软件从事非法网络放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密切,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汪某某是公司法人,负责借款APP的推广获客引流及系统运维;被告人肖某甲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审核风控及APP系统运维;被告人许某甲负责管理提醒及催收业务。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三人共同出资600余万,组织、策划、实施非法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汪某某等人实施网络套路贷仍为其开发设计软件、负责对接第三方认证及后台运维工作;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汪某某等人实施网络套路贷仍为其进行APP软件推广及后台运维;被告人赖某某是**公司催收部主管,负责管理公司提醒及催收业务。赖某某、陈某甲、韩某某三人,相对固定,积极参与汪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许某乙受雇负责借款软件的电话推广及借款人信息资料审核放款工作;被告人陈某乙受雇为公司招聘员工、管理考勤及后勤工作。许某乙、陈某乙二人为汪某某等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被告人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十二人受雇于公司,从事逾期借款的催收工作,具体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公司对新入职员工采用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业务培训,公司安排被告人兰某某指导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等人开展催收工作。

被告人汪某某等组成的犯罪集团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利息低、门槛低、放款快”等为诱饵在“菠萝贷”、“引力科技”等贷款超市对APP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下载APP注册申请借款。在被害人注册申请借款过程中,平台以不同意不能进入下一步骤的方式强制要求借款人授权通讯录、通话记录、进行人脸识别等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信息。审核人员对获取的借款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确保借款人身份信息、通讯录及通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获取借款人个人信息后APP才提示告知被害人可借款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还款期限,APP以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比实际借款金额虚高42.8%的借款合同(APP放款额度1000-3000元不等,预先扣除30%砍头息后给借款人放款,以7天为一个周期,逾期收取每天5%的逾期费)。联想易花APP推荐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本金时选择交纳展期费(即砍头息数额)和逾期费延长借款周期,垒高借款人债务。在借款发放或展期第七天即由提醒部工作人员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借款人在其规定的当日时间节点内还款。提醒部工作人员还以不按时还款会影响征信,要将借款人移交催收部门,催收的人没那么好说话及联系客户紧急联系人散布客户欠款信息等手段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砍头息。借款人借款逾期后由被告人赖某某在APP后台将名单分配给催收部工作人员,催收部工作人员利用电话、短信或微信要求借款人还款,以影响征信、外包催收、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散布借款信息个人隐私信息、言语辱骂或恐吓、造谣中伤、PS带侮辱性信息的图片等威胁、恐吓、滋扰借款人及其家属亲友,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砍头息及逾期费。

提醒环节给借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发送的短信、微信包含以下内容:

1.联想易花:今日借款已到期,你多次未接通电话,超过3点仍未处理将视为有意失联并转入催收!把握好时间,全款处理不了就办个续期!不要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如果产生误会误伤了就不好!尽快处理。

2.联想易花:你已严重超时,已经被视为恶意拖欠!半个小时不处理立即进入催收!不要挑战底线,问题很严肃!如果产生不必要的误会,误伤了谁都不好!请诚信自重。

3.联想易花:您的借款已逾期,这边10分钟内不处理,开始上传数据到百家征信拉黑互联网信用雷达!并且催收通讯录联系人,以及群发近三个月通话记录详单短信借款图片!请珍惜信用!

4.百联征信网提醒您:(姓名年龄户籍住址等),已被借款平台标记为顶级老赖,此人涉嫌恶意骗取贷款,若您常跟此人通话将会影响百联信用,导致自己信用分下降,为了您的信誉杜绝与此人来往,若后期通话有查询到您和他的记录,平台将直接采取措施拉黑您的个人信用,正常生活远离此人,执意不听者后果自负!

5.钞急贷:你已欠款3000元请于中午12点前处理,失联或不处理就联系你通讯录,将身份证和个人头像借款合同发送给他们。

催收环节给借款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发送的短信、微信包含以下内容:

1.联想易花(钞急贷):(名字电话),大家一定要注意此人真面目,防范这种没有信誉的人!此人在联想易花借款1500至今未还,故意失联拖欠,已经严重逾期,涉嫌恶意骗取贷款,请您转告此人尽快联系我们处理,以免影响百联信用。

2.我们和别家平台不一样,不怕你不还,我们催收的是外包公司负责的,连的是百家征信和互联网雷达,别拉成网络黑名单以后贷款坐飞机高铁酒店都不能,影响家庭和生活,你自己看着办!

3.联想易花:您的借款已逾期,我给你半小时处理,你搞不定我们就搞你,外包催收帮你提前和你通讯录拜年,一个个问候到位,也可能会附上你的身份证照片,拜年更有诚意。

4.联想易花催收:你的借款已逾期,我给你半个小时处理,你搞不定我们就搞你,直接把你资料上传百家征信和互联网信用雷达黑名单,身份照片群发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爆你全家通讯录,不威胁,看结果,你们还不了我们帮你借。

5.本人(名字+电话)父母帮我借钱,出车祸,年事已高不治而亡。自己又因乱搞感染病毒,我现在生无可恋,邀各位亲友在大年三十晚6点,参加我父母升天仪式,因资金周转困难还请亲友借点钱给我,为我父母打造棺材,有事可联系我手机。好心提醒你跟这种人接触多了贷款公司找的就是你,要想不被骚扰趁早断了联系。

6.本人因父母帮我外出借钱还债,车祸暴毙,我生无可恋,邀请各位亲友大年三十晚上6点到家里参加父母升天仪式,因资金周转困难请亲友自带棺材板,为我父母打造棺材。

7.你的亲友(名字电话)因父母车祸身亡在联想易花网贷平台借3000元买棺材,为父母置办后事无力偿还,请广大亲友借点钱给他还(附借款人身份照片及人脸照片)。

8.我现在开始打你通讯录群发短信身份证,你什么时候处理好我什么时候停下来。

9.你的亲友(名字)因生活不检点感染艾滋病在联想易花借款1575治病现赖账不还请亲戚朋友借点钱给他治病。

上述威胁、恐吓、滋扰短信造成多名被害人离异、离职、产生轻生念头等严重后果,同时给大部份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心理恐惧,严重破坏、扰乱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14日,汪某某犯罪集团利用“钞急贷”、“联想易花”非法放款金额累计168283569.4元,回款金额累计177174690.8元,非法获利8891121.4元。汪某某犯罪集团采用上述威胁、恐吓、滋扰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利息及逾期费累计1806811元,其中,通过“钞急贷”(对接上海富友第三方支付)强行索取919名被害人利息及逾期费586435元;通过“联想易花”(对接广东合利宝第三方支付)强行索取1591名被害人利息及逾期费1003958元;通过线下收款强行索取被害人利息及逾期费216418元。催收业绩报表体现,被告人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分别强行索取被害人利息及逾期费62825元、79600元、70465元、63000元、51940元、49050元、56525元、42435元、44513元、24495元、23650元、10020元。

案发后,连城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汪某某闽******黑色奔驰轿车;扣押被告人肖某甲现金人民币407310元及闽******吉利轿车、闽******奔驰轿车;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64660元及笔记本电脑;扣押**公司工作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冻结汪某某位于福建省闽候县**镇**大道**号中**楼**室、**室的不动产。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平台账户退出赃款579360元,通过广东合利宝支付平台账户退出赃款2083470元;汪某某个人退出赃款2560000元;许某甲个人退出赃款1348650元;肖某甲个人退出赃款1350380元。

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刘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3月14日在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甲、赖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连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8日在福州市**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4月8日在福州市**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练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村**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4月27日在深圳市岗厦地铁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乙于2019年5月6日向连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丙于2019年5月8日向连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丁于2019年5月12日向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6月5日在福州市台江区**栋**单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某乙于2019年7月23日向连城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丙于2019年7月28日在泉州市石狮市**镇黄金海岸沙滩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公司营业执照、管理制度、相关协议、员工劳务合同、办公用品领用、页面推广投诉、提取笔录、催收汇报表、手机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银行转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何某某、涂某某、韦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宋某甲、梁某某、苏某某、刘某丁、肖某丙、陈某庚、叶某某、刘某戊、陈某辛、蒋某某、陈某壬、江某某、傅某某、沈某某、陈某癸、俞某某、严某某、邱某某、蓝某某、郑某甲、林某丙、周某某、陈某子、肖某丁、陈某丑、方某某、戴某某、许某丙、郑某乙、林某丁、唐某某、宋某乙、宫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李某乙、朱某某、黄某某、陈某寅、聂某某、张某某、李某丙、赵某乙、王某某、谢某某、李某丁等65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赖某某、陈某甲、韩某某、陈某乙、许某乙、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连城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上海富友、广东合力宝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赖某某、陈某乙、许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雇请被告人赖某某、陈某乙、许某乙、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等人,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滋扰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汪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003958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806811元,数额特别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62825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79600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70465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63000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51940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49050元,数额较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丁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56525元,数额巨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42435元,数额较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44513元,数额较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24495元,数额较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练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23650元,数额较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10020元,数额较大,因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生洪杨建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赖某某、陈某甲、韩某某、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500****;被告人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3册。

3.电子数据载体。

4.扣押的涉案赃款7986520元暂存于连城县公安局的暂扣款专用账户;扣押的涉案物品暂由连城县公安局保管。

5.被告人汪某某、肖某甲、许某甲、赖某某、陈某乙、许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练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法律条文。

7.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祖训家规

赖氏祖训家规

守法纪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凡我族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违者有失祖宗面光。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吴氏祖训家规

骄奢淫逸,不事生产,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

凡对国对家无益的行为都应该戒。

林氏祖训家规

处世事

明是非、辨忠奸、守节义、权生死。

以忠孝为本,以礼仪为纲,

不论学识高低,职业类别,

皆能以风操范世,为社会贞干,国家柱础。

注释:清楚分明地辨别出是与非,辨别出奸邪与忠诚,坚守节操与义行,权衡生死的份量而后作出决定。以忠诚孝义为做人的本分,以礼义廉耻为做人的纲领。不论人的学识高低,职业类别,都能够以志行品德作为世人模范,为社会支柱,国家栋梁。

李氏祖训家规

禁非为

邪淫者,十恶之首;

赌博者,倾家之源。

凡我族人,务必告诫子弟,

切不可放辟邪侈,生平甘受玷辱。

注释:过分、不节制,是一切罪恶中的首要大恶;赌博上瘾,会导致倾家荡产。凡是我族人,务必告诫族内子弟,不可肆意作恶,使个人和家族名声蒙受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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