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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96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洪某甲(已起诉)以他人名义注册杭州良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经营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929号万和国际中心7幢12层),设计并运营以捕鱼游戏为主的网络赌博平台“西湖茶馆”APP。为逃避查处,该平台内游戏币无法由赌客直接提现,转由第三方结算网点为赌客进行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并从中盈利(兑换比例上分100元=200万金币,下分100元=210万金币)。经查,该APP运营期间,累计通过第三方结算网点及APP充值端口收取赌客充值的赌资金额至少已达人民币2300万余元。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受洪某乙(系洪某甲哥哥,住杭州市江干区**语**幢**单元**室,已起诉)雇佣,在安徽省芜湖市洪某乙所开设的第三方结算网点内,与被告人汪某某及奚某某(已判决)一同为“西湖茶馆”APP进行赌客的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工作,经核查,2019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该第三方结算网点通过使用游戏内的ID“铁匠铺340256”,为赌客充值赌资37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奚某某、洪某乙、洪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龙俊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5******、18358******)。

2.案卷6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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