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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胡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2********,汉族,专科文化,屯溪**家具楼层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86********,汉族,高中文化,黄山**汽车城员工招商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住黄山市屯溪区**路**新村**栋**室。2019年4月30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汉族,专科文化,黄山**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2********,汉族,专科文化,黄山**饭店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项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与项某某(另案处理)在黎阳IN巷兰桂坊酒吧喝酒。项某某邻桌的被害人曾某某因酒桌间通道狭窄不便进出,让项某某挪动椅子让出通道。因沟通未果,曾某某用手推了项某某的酒桌,项某某便起身与曾某某发生了口角。与项某某同桌的张某甲见状后,上前猛推了曾某某一把,曾某某起身后进行反击。随后,张某甲、项某某与另一桌的胡某某一起冲上前殴打曾某某,与曾某某相互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汪某某见状后,从其他酒桌冲过来参与殴打曾某某。扭打至酒吧吧台处,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后,也从酒桌起身冲上前参与殴打曾某某。期间,胡某某先后持空啤酒瓶、烟灰缸殴打了曾某某。胡某某等人的殴打造成了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头部受伤、牙齿部分缺失等伤情。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接到黎阳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该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与他人一同殴打曾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接到黎阳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该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与他人一同殴打曾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相关病历资料、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监控视频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智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园**幢**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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