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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邹某某盗窃、汪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住安徽省霍山县**乡**坊村**组**号。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绩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驾驶皖******红色奇瑞轿车由池州窜至繁昌县平铺镇五华山。俩人于当日中午12时许由五华山后山步行至隐静寺,对寺内财物摆放情况进行踩点。当晚7时许,俩人再次由五华山后山步行至隐静寺,翻墙进入寺内,用寺内一把带锯齿剪刀,将正殿内的两个功德箱及侧殿内的一个功德箱撬开,盗走箱内现金约人民币3200元。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退还赃款1700元。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窜至安徽省绩溪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橱里的一个纸袋内,盗窃了人民币13400元、3张面值50元的纪念币等物品,汪某某分得6700元及1张纪念币。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绩溪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7000元。

二、被告人汪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皖******吉利小型轿车,沿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被霍山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汪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在芜合高速公路芜湖收费站出口被繁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华山隐静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有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盗窃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绩溪县盗窃后自首、退出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学楠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在住所同上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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