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408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陆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陆某甲、陆某乙至本市闵行区**路**号**巷桥欧润发超市楼下烧烤店吃烧烤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方某某的朋友卢某某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被害人方某某在劝架过程中无故遭汪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殴打,致鼻骨骨折,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遭到三名被告人殴打的事实。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被告人发生肢体冲突时方某某上前拉架的事实;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三名被告人动手及方某某鼻子流血并喊“被打了”的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三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方某某的经过。
4、由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填写的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案发简要经过》、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本案发案、破案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和其户籍、身份情况。
6、被害人方某某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其收到三名被告人的赔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予以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汪某某、陆某乙、陆某甲的供述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陆某乙、陆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陆某乙、陆某甲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又鹤
2019年11月26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汪某某联系电话:1862172****,陆某甲联系电话:1871781****,陆某乙联系电话1381635****)。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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