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5********,汉族,小学肄业,私营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委**组**号)。2011年11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镇**村)。2012年4月,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黑B****6号灰色江淮牌小型汽车,与被告人高某某前往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道旁的平房,被告人高某某从梯子爬上房顶,将被害人孙某某鸽房内的信鸽盗走24只,被告人汪某某将盗窃来的信鸽放在其开办的东胜伟业水泥厂院内楼房内饲养。经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所盗的24只信鸽价值人民币共计12228.00元。
经被害人孙某某现场辨认确认领取了被盗信鸽20 只,剩余4 只信鸽在汪某某盗窃后饲养过程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对4只死亡的信鸽进行赔偿人民币22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东胜伟业水泥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作案车辆照片、所盗窃的鸽子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具有同类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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