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建良,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小五,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2005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16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200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鲍建良、方小五、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2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汪某某在承包陆良县板桥镇石墙寺水库养鱼期间,邀约被告人鲍建良、方小五、陈某某、方某某(另案)等人在水库上看鱼。在看鱼过程中,以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尹某某40余人偷鱼为由,强行带至水库边小房子处,采用持刀、木棒、钢管等威胁,罚跪、捆绑、殴打等方式,强行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42150元。
2.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鲍建良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亚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到亚某某家,对亚某某进行殴打、罚跪。7月21日,被告人鲍建良以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向亚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水库水体养鱼承包合同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尹某某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鲍建良、方小五、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小五、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鲍建良、方小五、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汪某某、方小五敲诈勒索人民币421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鲍建良、陈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65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小五、陈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第1桩犯罪事实中系主犯;被告人鲍建良在第1、2桩犯罪事实中系主犯;被告人方小五在第1桩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第1、2桩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小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生林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鲍建良、方小五、陈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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