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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院,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汪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工地进行挖机作业时,挖到一条杭州市富阳区供电局**供电所铺设的电缆(已更新报废),遂联系废品收购人员被告人黄某某,二人商量变卖事宜。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开车至该工地,由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挖机将该电缆搬至车上,被告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5 600元给被告人汪某某。同年1月6日,杭州市富阳区供电局**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现电缆不见故报警,被告人汪某某得知后于当晚购买一条类似电缆放回原处。经鉴定,涉案电缆价值人民币10 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书、营业执照、工作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刘某某、唐某某、韩某乙、闻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158********)、黄某某现住原处(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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