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再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黄某甲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黄某乙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乙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11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再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号。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毛某某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6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莲花派出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9年6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张某乙、黄某丙、褚某某、张某丙、毛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夏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5月19日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9日至27日,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张某甲三人合伙在被告人夏某某租住的**花园**期**栋**室、被告人张某乙租住的**新村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共七次,邀集孙某甲、金某某、魏某某等多人,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5%的比例抽水,共计抽头渔利约三万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分得水钱120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水钱”1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水钱”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为赌场提供场地获利2000元,被告人夏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获利1200元。同年4月27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桌面赌资6000元,抓获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夏某某等人。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甲三人合伙在合肥市经开区中环城附近棋乐棋牌、栖巢咖啡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按照庄家赢钱5%的比例抽水。2019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四人合伙在肥西县上派镇欢乐人家棋牌室、仙霞路旁一大排档旁边无名棋牌室、爱和巷内一无名棋牌室、华南城一门面房二楼等多地开设流动赌场,按照庄家赢钱的10%比例抽水。上述赌场邀集孙某乙、张某丁、翟某某等多人,均以“拉牛”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十五万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人均分得“水钱”约5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担任股东二、三天后退出,分得“水钱”4000多元;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在赌场内收“水钱”,其中黄某乙获利10000多元,张某乙获利约3000多元;被告人褚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记账和监督收“水钱”,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张某丙(另案处理)、毛某某负责望风,其中张某丙获利8600多元,毛某某获利6000多元;被告人黄某丙在赌场内为黄某甲赌博提供资金3万元,获利约5000元。同年11月1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4380元。被告人汪某某、陈某乙、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4日、12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毛某某投案,同年11月12日、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丙、张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退赃4000元,被告人毛某某退赃4000元,被告人黄某丙退赃5000元,张某丙退赃8600元,褚某某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退赃单据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张某乙、黄某丙、毛某某、夏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行为,仍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抽水、望风、提供场地等服务。其中,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甲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黄某丙、毛某某、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丙、毛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乙在参与第二笔开设赌场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乙、胡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第一笔开设赌场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乙、胡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张某乙、黄某丙、毛某某、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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