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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龙某某等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院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龙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龙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汪某甲纠集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汪某乙(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从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乘车来到事先租住的位于贵阳市经开区******号出租房内。当日晚上23时许,汪某甲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贵阳市经开区******号出租房内,安排王某将其带到该出租房内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其后汪某甲、龙某某、汪某乙、陈某某等人冲进屋内,冒充王某的亲戚朋友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要求刘某某赔偿。在将刘某某身上的现金200元以及微信上的300元抢走之后,汪某甲又用刘某某的身份证及手机进行操作,以刘某某的名义贷款124000元,然后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将其中的120000元转走,并在逃往织金县八步镇之后取现1000元,总计抢劫所得达到12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王某(另案处理)到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派出所投案自首;汪某甲在归案后,其家人将抢劫所得的121512元(含手续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甲、龙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汪某乙、王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纠集龙某某、陈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持刀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汪某甲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龙某某、陈某某系从犯。鉴于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汪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陈某某、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万平

检察官助理:伍  警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龙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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