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道**号**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汪某某和其朋友唐某某(小虎虎)商议后,汪某某以自己身份注册设立了三家家公司及对公账户,并以4500元的价格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电话卡卖给唐某某。汪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相关证明材料;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汪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11月19日
附:一、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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