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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S438线由和县香泉方向往和县乌江方向行驶。18时15分许,该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438线8Km+150m处(和县张集北大街岔路口),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致其死亡。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2020年1月21日,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平

检察官助理:陶俊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885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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