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汪**,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案发前住址:广东省**。因交通肇事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10月19日止,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至同年10月27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30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 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汪**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俗称:铲车)从西牛往水边方向行驶至英德市**路段时,车辆驶入**过程中,碰撞到被害人吴**、陈**,造成陈**死亡、吴**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陈**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轮式自行机械车等物证;
2.被告人汪**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江*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现羁押在英德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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