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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二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街道**号楼**室,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天,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12时48分许,驾驶牌号为沪D****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虹口区广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中路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未减速让行直行车辆,将沿广粤路由北向南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华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当日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华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和案发现场情况。

2.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华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20年6月13日死亡。

3.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华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 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D****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弯时速度大于21公里每小时,小于23公里每小时。

5.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证实涉案车辆信息和被告人汪某某的驾照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7.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到案经过。

8. 被告人汪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军

检察官助理:沈潇瑜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虹口区看守所。

2. 侦查案卷二册和光盘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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