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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6〕9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汪某乙,女,殁年69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2日16时30分,被告人汪某甲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南部县城至大富乡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4线15公里+600米处路段,因车速过快,且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导致小轿车驶出路外,翻于行驶方向左侧坡下,造成其母亲汪某乙当场死亡及小轿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充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汪某乙系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汪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汪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已经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简亚绯

2016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在家,电话:1522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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