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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5年8月因醉酒驾驶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一次性扣十二分,罚款壹仟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陕C*****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区**镇**村****KTV附近路段时,与同向道路右侧行人柏某某、汪某相撞,造成柏某某经120确认死亡、汪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陕C*****号小型轿车制动、转向、灯光系统装置、操控性能正常,符合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推算陕C*****号小型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行车速度推算为66〜73km/h;死者柏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所送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6mg/ml。汪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柏某某、汪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向柏某某家属赔偿45万元、向汪某赔偿13000元,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指向统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检察官助理:史芝灵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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