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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5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M*****重型普通货车沿滁州市琅琊区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53KM+900M处时,车辆碰撞到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戴某某及乘坐人鄢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汪某某交通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鄢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村委会证明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滁州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滁州市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鄢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陈红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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