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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肥城市**人大代表,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住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伏山镇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阳县伏山镇府前路陶邵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鹿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鹿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鲁******号小型轿车损坏。肇事后,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鹿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3.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7.天网监控视频、卡口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文纳

苏   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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