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 月25 日早上,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无牌证“王派”牌两轮电动车由仙桃市**镇**小区驶往该镇集**厂。06 时40 分许,当其驾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至**公司门前路段处时,两轮电动车左前部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主动向闻讯赶来的民警投案。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汪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4233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汪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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