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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为鄂A****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小区门前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将该小区围墙撞到,导致在场的被害人郭某某邱某某被围墙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郭某某受伤损伤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某邱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邱某某人民币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货物送货清单、病历、收条;2.证人万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 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世博公正资产鉴定评估报告书;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超载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致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电话:1776261****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卷157页(含视频光碟1张、讯问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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