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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68********,汉族,初中肄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鄂J*****号“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黄冈市黄州区上砂线西向东行驶,行至黄冈福辉砼进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前右转弯进入福辉公司时,货车车身右后侧与同向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无号劲力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殁年53)当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文中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自动投案。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汪文中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安葬协议、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文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林  浪

2020年821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马**镇**村**组,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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