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荥阳市**大道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在**大道上自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1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第4101821201900004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汪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汪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抽血照片、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玉香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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