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小轿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适逢孙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两车相撞,致孙某甲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5日死亡,构成事故。经鉴定,孙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因长期住院卧床继发颅内感染及肺部感染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家属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医院护士处得知其父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案发现场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汪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信息及保险情况。
4、被害人孙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本案被害人孙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于2019年10月25日死亡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由被告人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公安机关出具的《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及路况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及肇事车辆的情况。
8、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1)《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病鉴字第229号)证实,被害人孙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因长期住院卧床继发颅内感染及肺部感染而死亡;(2)《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0033号)证实,涉案小型轿车与涉案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可以成立;(3)《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1039号、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1040号)证实,涉案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4)《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0034号、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0035号)证实,涉案小型轿车及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5)《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1041号、沪枫林[2019]痕鉴字第051042号)证实,涉案车辆经过鲁建路**路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6)《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9]毒鉴字第700号、沪枫林[2019]毒物鉴字第52号)证实,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告人血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等测试剂盒检测,均呈阴性。
9、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的经过及其报警后留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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