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 12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舒城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侧62米处,碰撞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行人胡某某,致其受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2月12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5日,汪某某在阜阳市**区**小区**号楼**室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中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19年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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