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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村**号,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桥**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1时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赣H*****奔驰牌小型客车沿景德镇市珠山区何家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缨幼儿园门口路段时,在不能转弯路口、未让对向车道直行车辆且观察路面动态不足的情况下左转弯,致使与被害人杨某某无证、超速驾驶在对向道路中间车道的赣H*****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汪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及120,等待公安机关到达。

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内脏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25日,汪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取得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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