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决定延长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的玛莎拉蒂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青王公路由北至南行驶,当车行至青王公路甘刘村路段时,遇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被告人汪某某所驾车车头右侧撞击张某某所驾车尾部左侧,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驾车逃逸,半小时后驾车返回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6、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7、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13****);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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